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46號
KSDA,104,簡,146,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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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福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且起訴狀內未載明原告之代表人,並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
府,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載明原
告之代表人,並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鍾孔炤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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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