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71號
KSDV,104,除,67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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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林水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喬石化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 張(下稱系爭股票),經向股務代 理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 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 6 月6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4 年6 月4 日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 38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 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4 年6 月5 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則於104 年6 月6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 年11月 10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 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時新聞報 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 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4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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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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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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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D-465754-5│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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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