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65號
KSDV,104,除,665,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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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顏丁春即工群企業社
代 理 人 沈孟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 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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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品岱企業有限│工群企業社│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8,650元 │104年5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 │行五福分行│ │ │ │ │ │
├──┼──────┼─────┼─────┼──────┼────────┼───────┼──────┼───┤
│002 │建祺鋼管有限│工群企業社│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2,350元 │104年8月10日 │AE0000000 │ │
│ │公司 │ │業銀行博愛│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冠力電動吊車│工群企業社│高雄銀行前│000000000000│6,305元 │104年7月31日 │AIP0000000 │ │
│ │工業有限公司│ │鎮分行 │ │ │ │ │ │




│ │賴錦標 │ │ │ │ │ │ │ │
├──┼──────┼─────┼─────┼──────┼────────┼───────┼──────┼───┤
│004 │謝○○ │空白 │三信右昌分│000-0 │6,560元 │104年7月16日 │SKA0000000 │ │
│ │ │ │社 │ │ │ │ │ │
├──┼──────┼─────┼─────┼──────┼────────┼───────┼──────┼───┤
│005 │大高雄停車設│工群企業社│高雄銀行灣│000000000000│2,925元 │104年7月31日 │BCP0000000 │ │
│ │備有限公司 │ │內分行 │ │ │ │ │ │
├──┼──────┼─────┼─────┼──────┼────────┼───────┼──────┼───┤
│006 │蘇○○ │空白 │高雄銀行桂│000000000000│11,440元 │104年7月10日 │AJP0000000 │ │
│ │ │ │林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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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