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29號
KSDV,104,除,629,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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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花長煌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10 4年4 月22日刊登中華日報,迄至同年9月22日止已滿5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報紙 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基此,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4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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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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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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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8 │普通股股票│1 │626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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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