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7號
KSDV,104,重訴,67,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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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之上訴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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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