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回復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45號
KSDV,104,重訴,245,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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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蔡慶鐘 
      蔡國棟 
      蔡宗霖 
      蔡宗賢 
      蔡坤陸 
      蔡明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蔡哲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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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