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蔡慶鐘
蔡國棟
蔡宗霖
蔡宗賢
蔡坤陸
蔡明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蔡哲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