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 告 李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恒公司) 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邀同訴外人林奕良及被告擔任限額內 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達 恒公司自104 年3 月22日借款陸續屆期未依約清償,利息自 104 年2 月22日亦未依約繳納,依授信約定,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達恒公司迄今尚欠本金共1,000 萬元及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 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 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等 件為證(本院卷第5 至23頁、第53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 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復 提出陳報狀,本院無從審酌,且經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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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利息 │週年利率│違約金 │違約金利率 │
│序號│新臺幣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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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50,000 │自104 年2 月22日│3.35% │自104 年3 月23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2 │750,000 │自104 年2 月22日│同上 │自104 年3 月23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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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50,000 │自104 年2 月25日│同上 │自104 年3 月2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4 │650,000 │自104 年2 月25日│同上 │自104 年3 月2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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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00,000 │自104 年3 月15日│同上 │自104 年4 月1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6 │500,000 │自104 年3 月15日│同上 │自104 年4 月1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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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75,000 │自104 年2 月28日│同上 │自104 年3 月29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8 │225,000 │自104 年2 月28日│同上 │自104 年3 月29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9 │1,125,000 │自104 年3 月25日│同上 │自104 年4 月2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10 │375,000 │自104 年3 月25日│同上 │自104 年4 月26日│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10,000,00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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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
┌─┬─────────┬─────────────┬────────┐
│ │項 目 │金額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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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裁判費 │100,000元 │10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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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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