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楊宗浲
代 理 人 林信宏律師
聲請人聲請裁定台灣第一農技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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