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謝陳芬香(兼清算人謝榮財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謝榮新
聲 請 人 謝惠菭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聲請人聲請呈報新協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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