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被 告 EVER FORTUNE FISHER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31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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