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35號
KSDV,104,補,2335,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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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棨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悅建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4 年度建字第13號裁定移送至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79,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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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