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 告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裕原 告 豐合機械工程行即張傑成 東京企業社即洪瑜璟 誠信土木包工業即吳董義誠 昇泓企業社即陳嘉鴻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原告與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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