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67號
KSDV,104,補,2267,20151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裕
原   告 豐合機械工程行即張傑成
      東京企業社即洪瑜璟
      誠信土木包工業即吳董義誠
      昇泓企業社即陳嘉鴻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2,
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