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54號
KSDV,104,補,2254,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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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蔡宜勳
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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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