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蔡宜勳
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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