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35號
KSDV,104,補,2235,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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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泰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華
原告與被告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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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