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潾
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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