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6號原 告 謝麗玉 黃郭錦治 謝勝安 謝魏素霞 徐方阿自 王福泉 王錦嬌 王雲爵 王謝美珠 黃敏郎 黃吳枝赺 林惠珍 郭憶靜 郭富忠 郭岳勳 莊羅滿妹 羅銀 施羅玉蘭 莊雍珍 黃文發 吳澄欽 周錦添 林婉茹 劉美鳳 葉黃秋妹 葉玉珠 吳水連 張興萬 葉小珍 陳薛秀琴 陳香如 黃金富 吳其宬 賴麗雪 藍世松 涂秀雲 劉涂碧玉 黃陳阿梅 楊寶鳳 魏瑋儀 林煒倫 駱音樵 駱裕仁 余喜妹 陳麗雪 陳美月 杜國興 王鐵軍 洪一萍 許凱婷 范康鈞 許博智 林素蓮 許志誠 林素梅 張銘益 吳瓊峯 鄧秀貞 林周秀敏 林哲宇前六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原告與被告陳元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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