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64號
KSDV,104,補,2164,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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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尹麗珍
被   告 蔡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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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