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80號
KSDV,104,補,2080,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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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劉石定
      劉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面積11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
地),及其上同段29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
爭房地),於民國96年11月1 日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
劉正仁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劉石定所有,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8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
162,4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函在
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21,800元【計算式:13,
800元/㎡×113㎡+162,400元=1,559,400元+162,400元=1,72
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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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