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郭文忠
被 告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239建號(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之贈與,返還贈與
物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0,166
元【計算式:(面積91㎡×公告土地現值85,000元/㎡×1/3)+
(建物現值455,500元×1/3)=2,730,1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