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洪天恳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被 告 李清正
李陳玉梅
李文釋
謝麗滿
原告與被告李清正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
度重抗字第36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8,875元確定在
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