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4年度,88號
KSDV,104,移調,88,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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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盧惠淑
  代 理 人 鄭祥雄
  相 對 人 游俊樺
  代 理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88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徐彩芳
  書 記 官 李聖章
  調 解 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盧惠淑    到
  代 理 人 鄭祥雄    到
  相 對 人 游俊樺   未到
  代 理 人 周慶順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應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前自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同段472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號建物及如附件所示803建號之附屬建物搬遷完
  畢,將該建物返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自上開建物搬遷完畢後,應於民國104 年11
  月30日前給付相對人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相對人自上開建物搬遷後所遺留之物品,同意由聲請人依廢
  棄物處理。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武彥
         聲 請 人   盧惠淑
         代 理 人   鄭祥雄
         相對人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 記 官  李聖章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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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