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郭奕汝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奕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6 頁至第7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2頁至第13 頁)、戶籍謄本(卷第2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 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卷第8 頁至第1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27頁)、承攬服務證明書(卷第11頁)、前置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9頁)、收入切結書(卷第75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5頁)、承攬報酬結算單 (卷第76頁至第7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報告(卷第17頁至第18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稅後所得為4,145 元、 22,940元,平均每月所得345 元、1,912 元,名下無財產 ,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175 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據其104 年1 月至9 月承 攬報酬結算單,平均每月薪資11,469元【計算式:(10,6 00+11,100+10,600+12,600+11,600+13,100+12,280 +10,700+10,640)÷9 =11,469,本件均採四捨五入計 算】,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清單、承攬服務證明書、承攬報酬結算單、收入切結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卷第8 頁至第 11頁、第53頁、第75頁至第78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 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自陳每月平均收入11,5 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9,443 元(參卷第 24頁房屋租賃契約),茲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 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 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 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4 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高於其自陳每月必要支出9,44 3 元,所陳自屬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1,500元,每月必要支出9,44 3 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餘2,057 元【計算式:11,5 00-9,443 =2,057 】。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3,322, 445 元(參卷第12頁至第13頁),扣除保單解約金,以聲 請人每月所餘2,057 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134 年【計算 式:(3,322,445 -3,175 )÷2,057 ÷12=134 】始能 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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