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461號
原 告 黃如美
張語倢即張蘭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依原告104年11月9日具狀
變更後之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9521號強
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00
0 元(即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83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6,741元,應再補繳10,0
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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