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22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吳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
下同)82,699元及美元18,112元,就外幣部分,爰以反訴原告民
國104年10月26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2.46,
換算成新台幣587,9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以反訴原
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670,615元(計算式:82,
699元+587,916元=670,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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