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78號
KSDV,104,司票,6678,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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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78號
聲 請 人 蔡芬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左智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
  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左智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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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