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437號
KSDV,104,司票,6437,201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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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37號
抗 告 人 林守二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司票字第
64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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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