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260號
KSDV,104,司票,6260,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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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2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行五即海興液化煤氣行、朝勤液化煤氣股
份有限公司、王行五王林秀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
  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
  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王行五王林秀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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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