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094號
KSDV,104,司票,6094,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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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94號
聲 請 人 陳麗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貴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
  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
  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
  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蔡貴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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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