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何采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華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
,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清償之釋明文件(按所謂清償期,在
給付有約定確定期限者,係指該期限而言;若給付未約定期
限者,則應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仍不給付,始得認清償
期屆至(民法第315條規定參照);次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
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
第4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陳華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