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張金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忻彤(原名:紀香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紀忻彤(原名:紀香君)所有高雄市○○區○○段
00地號土地、建號496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
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紀忻彤(原名:紀香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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