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44號
KSDV,104,司拍,644,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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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王杏芬
相 對 人 蔡海揚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⑴民國102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11月 10日,經登記在案。⑵民國103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5月21 日,經登記在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應償還日起,按債務 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詎 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各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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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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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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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甲仙 │東阿里關│ │0000-0000 │建│133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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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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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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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 │甲仙區東阿里關段418-3地號 │鋼造 │第一層:50.59 │ │全部│ │
│ │ │ │001層樓房 │合 計:50.59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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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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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