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4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34,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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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仲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 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 查,聲請人現受僱於檳榔攤,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 19,500元至20,250元,平均每月約為20,000元,此有其提出 之薪資表在卷可稽。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 ,聲請人以每月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5,517元,合計 共清償397,224元【計算式:5,517×72】,依本件已確定債 權表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共4,301,475元觀之,清償 比例雖約為百分之9.23【計算式:397,224÷4,301,475】, 然聲請人之上開收入,除負擔自己依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用12,485元外,尚需與前配偶丙○○共同負擔其未成年 之子女洪0承、湯0真(分別為民國94年及103年生)之扶 養費,而依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每年85,000元計算,即 每人每月共7,083元【計算式:85,000÷12】之扶養費,然 洪0承、湯0真分別領有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2,000元及 育兒津貼2.500元等情,自應由上開金額扣除,是聲請人每 月負擔子女扶養費應以2,583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 ×2÷2-2,000-2,500=2,583】,此有戶籍謄本、高雄市 政府社會局104年6月22日高市社救助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等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上開每月20,000元收入,扣除上述之 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及扶養費2,583元後,僅餘4,932元, 然卻願意縮減開支而提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5,517元之更 生方案,故本院認其已達盡力清償之要件。
三、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聲請人自93年3 月起至95年5月止,按月以其所發行之信用卡繳付國際紐約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費,本院遂於104年6月11日函請上開公司函覆聲請 人是否有投保、如有,保險種類為何,如終止保險契約後有 無保險準備金可領回,而上開公司於同年月15日收受後,迄 今未函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琬玲
附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數額( 每│
│ │ │月為一期) │
├───────┼─────────┼────────┤
│ 乙○銀行 │ 892,140元 │ 1,144元 │
├───────┼─────────┼────────┤
│ 臺灣銀行 │ 105,679元 │ 136元 │
├───────┼─────────┼────────┤
│ 台北富邦銀行 │ 642,128元 │ 824元 │
├───────┼─────────┼────────┤
│ 國泰世華銀行 │ 641,422元 │ 823元 │
├───────┼─────────┼────────┤
│ 高雄銀行 │ 45,681元 │ 59元 │
├───────┼─────────┼────────┤
│ 大眾銀行 │ 69,377元 │ 89元 │
├───────┼─────────┼────────┤
│ 甲○銀行 │ 440,810元 │ 565元 │
├───────┼─────────┼────────┤
│ 新光銀行 │ 443,854元 │ 569元 │
├───────┼─────────┼────────┤
│ 聯邦銀行 │ 754,197元 │ 967元 │
├───────┼─────────┼────────┤
│ 台新銀行 │ 266,187元 │ 341元 │
├───────┼─────────┼────────┤
│ 總計 │ 4,301,475元 │ │
├───────┼─────────┼────────┤
│ 每期清償總額 │ │ 5,517元 │
├───────┼─────────┼────────┤
│ 清償成數 │ 9.23% │ │
├───────┴─────────┴────────┤
│備註: │
│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
│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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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