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85號聲 請 人 謝雯惠(即劉其昌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雯惠即劉其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二、繼承人劉奕甫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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