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85號
KSDV,104,司催,785,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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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謝雯惠(即劉其昌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謝雯惠即劉其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繼承人劉奕甫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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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