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7.8%或15%,請敘明之
)。
二、債務人許志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