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981號
KSDV,104,司促,40981,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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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7.8%或15%,請敘明之
  )。
二、債務人許志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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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