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966號
KSDV,104,司促,40966,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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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6號
債 權 人 蘇裕昇
債 務 人 謝志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蘇裕昇謝志堅請求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
  件影本。(依所附借據影本及委任狀,蘇裕昇應為代理人,
  非為債權人即聲請人,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就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二者之一為請求。(蓋自
  系爭所附之借據影本所示,本件約定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者性質相同,不得重覆請求,請債權人具狀表示擇一請求
  ,並釋明確切計算利率為何,請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多少表示
  之)
三、債務人謝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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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