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6號
債 權 人 蘇裕昇
債 務 人 謝志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蘇裕昇對謝志堅請求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
件影本。(依所附借據影本及委任狀,蘇裕昇應為代理人,
非為債權人即聲請人,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就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二者之一為請求。(蓋自
系爭所附之借據影本所示,本件約定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者性質相同,不得重覆請求,請債權人具狀表示擇一請求
,並釋明確切計算利率為何,請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多少表示
之)
三、債務人謝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