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750號
KSDV,104,司促,40750,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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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750號
債 權 人 上北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有地
債 務 人 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封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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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