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623號
KSDV,104,司促,40623,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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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
債 權 人 巫郁芬
債 務 人 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顯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負責人為林駿逸,非台端聲
  請狀所載鄭美珠,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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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