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
債 權 人 巫郁芬
債 務 人 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珠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顯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負責人為林駿逸,非台端聲
請狀所載鄭美珠,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聲寶筣達電器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