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祈安
債 務 人 許連城
債 務 人 許建怡
一、債務人許連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
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連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許建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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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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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7,907 │自民國104年 │2.181% │自民國104年07月29日 │
│ │元 │07月29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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