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508號
KSDV,104,司促,40508,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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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祈安
債 務 人 許連城
債 務 人 許建怡
一、債務人許連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
  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連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許建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6,477,907  │自民國104年 │2.181% │自民國104年07月29日 │
│ │元     │07月29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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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