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6號債 權 人 侯福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稚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依所附聲請狀所示其聲請法院為台南 地方法院)二、債務人張稚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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