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蒲澤立
債 務 人 張益榮
一、債務人蒲澤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蒲澤立之財產強制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益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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