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214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吳建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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