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蘇森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月芬、李清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清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依台端狀附
之貸款契約書影本所示,債務人李清智僅為一般保證人,何
以得請求債務人李清智連帶給付,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債
務人李清智為一般保證人之聲請)
二、債務人張月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清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