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992號
KSDV,104,司促,39992,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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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蘇森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月芬李清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清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依台端狀附
  之貸款契約書影本所示,債務人李清智僅為一般保證人,何
  以得請求債務人李清智連帶給付,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債
  務人李清智為一般保證人之聲請)
二、債務人張月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清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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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