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09號
債 權 人 林志鴻
債 務 人 高維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維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高維坤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及確切金額為何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若為民國92年11月30日提出證
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高維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