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3號
債 權 人 燁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光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年超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蓋有債權人燁鎌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增
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釋明債務人全年超市正確之名稱為何及法定代理人「涂」志
政正確之姓名(本件經商工資料登記資料顯示,係全年「興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凃」志政)。
三、債務人全年超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