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379號
KSDV,104,司促,39379,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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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周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以九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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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