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琬婷律師即許育彰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本件契約起始日為民國93年6月28日,
起息日為民國93年10月4日,本金為新台幣148,624元,則利
息為新台幣83,286元似不合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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