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355號
KSDV,104,司促,39355,201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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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琬婷律師即許育彰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本件契約起始日為民國93年6月28日,
  起息日為民國93年10月4日,本金為新台幣148,624元,則利
  息為新台幣83,286元似不合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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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