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167號
KSDV,104,司促,39167,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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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7號
債 權 人 謝勝合
債 務 人 全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之
  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支票發票日為
  民國104年10月31日,其退票日為104年11月2日,就支票提
  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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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