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973號
KSDV,104,司促,38973,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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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林淑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⑵新台幣
  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⑶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
  利率⑴百分之十一點七四、⑵百分之十四點七四、⑶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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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