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868號
KSDV,104,司促,38868,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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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6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唐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唐淑玲於民國87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
      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
      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
      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99
      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
      國104年10月1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
      39,84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43,335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8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唐淑玲  │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9844 │     │月19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唐淑玲  │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39844 │     │月19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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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