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745號
KSDV,104,司促,38745,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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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曹恳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王行五、王林
秀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高
  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王行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林秀
  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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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